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
声明
我司负责人在庭审伊始就表明了态度:“因石花地电站水库溃坝罹难的17位村民家属理应依法依规得到赔偿。我司依法出庭辩护,系法律赋予的权利,目的是澄清涉及石花地电站水库大坝溃坝原因认定方面疑问和明确责任,既不针对遇难者家属,不会影响在石花地水库大坝溃坝原因厘清之后,遇难村民家属应得的赔偿金。”更不存在媒体所述的“拒赔”的情况。现就该案关键事项和我司观点声明如下:
一、石花地水电站大坝溃坝是造成17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对电站大坝溃坝原因进行司法鉴定,是分清责任的最基本的条件。
此次审理的15宗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7人的死亡地点都位于石花地水电站大坝之下,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该电站大坝溃坝导致,而且该大坝距离高旗岭尾矿库约
我司自2010年11月以来多次要求信宜市人民法院就石花地水库大坝做司法鉴定。2011年6月份,信宜市法院告知我司将采取摇珠的方式选定鉴定机构,以确定石花地水电站溃坝原因和责任,但在我司等被告与原告交换证据后接到通知,称暂缓摇珠选定鉴定机构,且没有说明原因和理由,要我们等候通知。遗憾的是时至今日,该鉴定也没有进行。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我司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该电站大坝进行实测后发现,与《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溃坝事件调查报告》(以下称“调查报告”)所描述的情况存在巨大差异,这或许是拒绝进行鉴定的主要原因?对此,我们深感忧虑和不安,法院将依据什么进行裁定和判决?!
二、石花地水电站存在严重的质量和违规问题
且不论作出《调查报告》的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溃坝事件技术调查小组的组成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质,但其提交的《调查报告》也承认石花地水电站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一是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未按设计完成施工和竣工验收,二是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安全加固工程完工后未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特别是在2008年2月信宜市清理整顿违规小水电站安全鉴定专家组对石花地水电站进行安全鉴定时,认为其未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向其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但该电站从未经信宜水务局组织验收。
根据水电站设计要求,应允许拦河坝洪水漫顶,但《调查报告》特别指出:“现场目击证人证明拦河坝在洪水漫顶10分钟即坍塌”。由此可以看出石花地水电站不堪一击。再者,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址流域面积48.8平方公里,而其上游的高旗岭尾矿库坝址流域面积仅3.65平方公里,仅占总洪峰流量的7.48%,即便高旗岭尾矿库溃坝在先,但通过多个湾道消能后,其对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溃坝影响有限。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本身存在严重设计和工程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是导致其坍塌的直接和根本的原因。
三、石花地电站大坝遗址实测情况
为了了解石花地水电站大坝溃坝原因,我司聘请有水利水电资质的单位,对信宜双合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坝址进行了实地勘测,对该坝址地形及留存的左岸残留坝体进行了细致的测量。结果显示,原告起诉材料中所引用的责任认定依据(数据),与现场实际测量数据差别巨大。距溢流段坝高不是
对残留坝体观察可见,该坝采用已经淘汰的(砌石填渣硬壳)坝型。坝型结构在刚度稳定性方面存在缺陷,国内目前已基本不采用,我国现有坝工资料也未见有坝高超过
从以上可以得出初步结论:石花地电站,没有正规设计,或有设计但存在严重缺陷,或被业主进行非法重大调整或变更,施工质量低劣,坝体本身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是造成电站下游人员死亡和财产损失的直接主要原因。管理部门也没有进行有效监管,我们要求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该电站资料也以种种理由拒绝,其中问题可想而知。
此外,位于该电站大坝下游
四、关于理赔和相关善后问题
我司对受灾群众依法依规获得赔偿一直持积极态度,多次主动与广东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领导沟通一揽子和解和理赔思路。去年12月27日主动对达垌村伤亡灾民作出了调解处理,以实际行动表达了我们的善意和诚意。作为在信宜市注册的企业,对于本案和后续案件,我们真诚地希望在政府或法院主持下,明确各方责任,协商解决有关赔偿问题。同时期望各级政府能在解决灾民理赔问题的同时,考虑我司矿山的有效存续;通过切实的整改,高标准重建,依法依规经过各项证照审批之后恢复运营,通过矿业开发来促进矿山所在地社会经济的发展。
最后,再次强烈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石花地电站大坝溃坝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以分清责任;同时我们愿意就15宗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进行协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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