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信宜紫金赔偿案开庭至今已数日,昨日信宜紫金再提调解意愿。同时,溃坝责任认定遇到了“公证难”。
该批案件从开庭至今已持续数日,昨日记者从信宜紫金方面获悉,信宜紫金再次提出了调解的意愿。与此同时,信宜紫金透露,该案焦点问题--石花地水电站溃坝原因的争议继续僵持不下,而责任认定甚至遭遇“公证难”。
悬疑
在该案近日的庭审中,众原被告进入焦点问题--石花地水电站溃坝原因。
众原告代理律师依据当地政府提供的《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溃坝事件的调查报告》(以下称《鉴定报告》)及《关于〈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溃坝事件的调查报告〉的补充说明》(以下称《补充说明》),称石花地水电站溃坝系信宜紫金尾矿库溃坝造成。
不过,众被告代理律师认为,《鉴定报告》和《补充说明》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存在重大问题,“石花地水电站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情况差别极大,但《鉴定报告》和《补充说明》却以设计资料为基础来推算责任”。
信宜紫金提供的《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跨坝事故分析咨询报告》(惟下称《分析报告》,其与《鉴定报告》与《补充说明》关键数据差别巨大:比如非溢流段坝高、坝顶高程、溢流段坝高、堰顶高程、堰顶高程(即正常蓄水水位)相应库容、总库容等。
“其实很简单,由法院主持,大家一起到石花地水电站现场量一量坝高就行了。”信宜紫金代理律师称,水电站坝高是决定水电站质量的关键指标,坝高
据称,《鉴定报告》与《补充说明》说石花地水电站坝高实测为
“我们一直申请法院进行实地测量并公证,但法院却说这个事情我们可以自己办。”众被告代理律师十分无奈,“我们找遍了当地的公证机构,没一家愿做,后只好委托厦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不过,由于《公证法》对公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信宜紫金委托厦门这一异地的公证可能并没法律效应,庭审上原告代理律师亦对其提出质疑。
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透露,如果不能公正或者是公证受阻,“这是在挑战对法律的公平性与严肃性。”
再提调解
“我们愿意通过调解来解决双方的纠纷,并已积极筹措到位资金。”昨日,在信宜紫金透露,在庭审现场再次提出了调解的意愿。
“
不过,信宜紫金似乎是“一头热”,信宜紫金方面先前曾透露,愿意按相关最高赔偿数额的案件的赔偿额为标准,与各原告进行调解。不过,在调解意愿提出后后,原告仍坚持以诉讼来解决问题。
有关该说法,记者努力向原告方面求证未果。
“不接受调解十分令人不解。”信宜紫金代理律师称,“9.21”事故的责任追究分为两部分,一是民事赔偿,一是刑事责任,相关刑事诉讼已进入二审,多名名政府及监管部门人员被追责,信宜紫金包括前总经理在内数名员工也被羁押,“可以说,刑事是给说法,民事是要赔偿,我们现在愿意通过调解满足灾民的赔偿,为何还要坚持诉讼呢?”。“一拖再拖,对企业和灾民都没有好处。”
调解包袱
据悉,灾民对打赢官司很有信心,不过从该事件的解决进程来看,一年多过去,亟待赔偿的灾民只迎来了一审的再次开庭。
按法律程序,一审之后如果双方有一方不服判决将还有二审,二审之后可能还申诉,不仅结果无法预期,灾民获取赔偿的时间也尚需继续等待。
法律界人士认为,相较于司法判决,通过调解可以有效缓和灾民、企业、政府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称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要做到能调则调,不放过诉讼和诉讼前后各个阶段出现的调解可能性,尽可能把握一切调解结案的机会”。
了解该案进程的人士透露,一些灾民也有调解的意愿。昨日记者希望就此事项采访原告律师未果。
法律界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分析,就目前的状况,调解能够快速解决正在审理的案件,而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如果走调解程序,那即意味着“
该案将如何走向,记者将继续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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