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日下午,紫金铜业员工赖某豪(当日休息未在岗)被一侧翻的大货车覆压于路侧。事故发生后,公司迅速赶赴现场参与救助并联系120、交警、保险公司出险报警,但受害人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工会随后介入善后处理工作,除对家属进行真切的慰问外,对家属目前存在困难和诉求也进行了深入了解,对家属没有能力应对复杂漫长的理赔和由此可能导致获得赔偿过小的担心,给予了理解和解释,对其提出希望公司在今后理赔过程中加以帮助的诉求,当场给予积极回应和承诺。属于公司范畴的如工资、社保、公积金退回工作由公司行政部门按照简便快捷方式加以解决,续涉社保、交警、事故责任方、保险等工作由工会牵头进行,并留下相关人员的电话以便联络沟通。迅速理清了未来几个影响事故处理和职工权益的几个问题和工作思路,抓紧时间开展工作。
一、协调交警对事故性质认定
由于死者没有摩托车驾驶合法证照,所骑车辆也存在逾期没有年检的瑕疵,虽然事故是由车辆超载超速转弯侧翻导致引发,但事故涉及人员及车辆的证照情况不可避免要在事故认定书中有所表述,并在事故性质的认定和责任的分担上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工会维权虽不能违反法律和制度去干预政府有关部门正常的行政行为,但基于事实真相,合理合法维权诉求和避免事故方通过其他方式影响行政部门作出侵权行为的担心,通过工会这一组织形式来表达是应该且易于被行政部门认可和支持的。交警部门对工会这一做法不仅理解和支持,在事故认定书中虽然有“无证”和摩托车“没年检”的表述,但随后“本事故的发生与其(无证没年检)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对后来事故赔偿特别是保险理赔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协调劳动和社保部门对死者员工身份的认定
目前的交通事故赔偿多半按照死者身份进行(农村、城市双重标准),两种不同标准的赔付结果相差两到三倍。考虑到本案死者属于农村户口又有单位的劳动关系情况,若以户籍作为证明身份凭据进行赔偿依据,势必造成家属获得赔偿金额的巨减,死者双亲均是老实巴交的农民,除了有一定数额的赔偿预期外,对以何种身份、何种标准赔偿知之甚少,更遑论采取什么方法,使合理诉求得以实现。协调劳动、社保部门出具劳动关系、工资收入及社保缴交证明是证明死者员工身份的唯一办法,这些工作的完成为随后的赔偿谈判打下了基础,也是工会对职工合法利益可能受损的环节应该知道并加以防范,做好这些工作能依法依规切实为广大职工维权。
三、与事故责任方赔偿谈判
由于工作做得充分,可能影响事件定性定责和赔付标准的问题都在谈判开始前完成。在谈判过程中,虽然对方带着法律顾问,但企图通过死者过错问题,责任分担问题、身份及赔偿标准问题达到减少赔付的目的始终无法得到主持调解的交警部门的支持,工会代表家属参与的谈判取得预期成果。交警部门对工会组织积极介入事故赔偿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倍加赞赏。家属在谈判桌上一句“我相信紫金”话语让我们感到责任、信任和欣慰!
四、促成保险理赔最大化
公司对每个员工都投保了意外险,在出险之初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对理赔一拖再拖,事故赔偿结束后,保险公司单方通知家属由于“死者无证驾驶未年检摩托车原因”不予赔偿。家属再一次找到工会请求帮助解决,在对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研读后并虚心向法律、保险业内人士请教后,我们认为:不可抗力的意外伤害导致死亡完全符合保险条款要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是事件性质的法定依据也是保险赔偿的唯一合法依据,保险拒赔的法定程序应是依法撤销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从法理、保险条款,双方合作前景、死者家属生活现状等与投保公司及上级保险公司的交涉,并利用出差福州的机会直接到向国家保监局福建办公室反映情况,保监会对我工会依法理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高度的肯定与支持。事情的解决虽然一波三折并拖延了一定时间,但最终还是达到了全额20万元赔付,家属对我工会在维护其权益作出的努力和成效表示满意和感谢。
五、对失子家庭的人文关怀
该员工亡故时未婚无后,父母俱在农村,其姊已外嫁贵州,老两口年过半百晚景凄凉。其亲家生有数男,悯其不幸有意向让已婚并育的儿子、儿媳迁居本地以就近照顾岳父母。其父曾就此事向我工会告知并求在户口落户工作安排再予支持,我工会当即表示支持,并愿意协调政府有关单位和乡镇促成落户问题的解决,同时协调贵州瓮福及公司外包的劳务单位接收其婿以解决落户后的出路生计问题,目前已在本公司外包劳务单位给他解决了工作,从根本上解决了丧子后身边无人照料的实际困难,家属对我工会系列帮扶措施及效果深表满意全体亲属送“真情帮扶恩重如山”锦旗一面以表达感激之情。
这里有必要对工会具体做法和其产生效果作一探讨:
一、及早、全过程介入的必要性和效果问题
员工在非岗位和工作性质由意外原因引发的伤亡事故,通常情况下公司(或公司工会)会按员工亡故一般意义的人道主义关怀,即事故初期和丧事举办时进行慰问,并在工资结算“五险一金”退还手续办理方面给予优先从快照顾。选择这样做法很大程度是出于撇清公司责任和避免巨额赔偿的考虑,应该说这样的选择和行为并没有什么不当。
我们在事故发生的次日即由工会、人力资源、办公室等部门对其家属进行慰问,对家属存在困难和事故处理(特别是赔偿数额)的预期进行了解和分析,本地近年事故伤亡赔偿额度(约90余万)应是其预期,赔付对象应该是引发事故单位、个人及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另外还有本公司对员工所投的意外险兑现收入。
我们迅速理清了事故性质和死者身份认定与赔偿结果关系,家属诉求得不到满足,公司有可能被追偿补足的后果,在合法前提下使家属获得应有的赔偿不仅关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同时可以有效地减少公司费用付出和麻烦纠缠(从该员工当日参加公司组织的八一建军节座谈会情节和新近出台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政策看,具有认定工伤工亡的条件)。
在此情况下,工会针对家属无力解决的交警、劳动、社保部门可能影响赔付关键部门,迅速开展系列协调工作并取得良好的效果,使随后的赔偿谈判在方向和标准都在家属期待的合理合法范围。
1、及时对遭遇突然变故的家属进行慰问关怀可以起到较好的安抚效果,通过对家属困难的深入了解、对诉求及时回应、对相关问题客观分析,有利于将问题解决在时间节点、关键环节、突破的切入点,并把握帮扶措施的针对性,从而获得主动和先机。
2、在慰问的现场,与家属一起参与后续问题的解决商讨,可以使家属真切感受到公司、工会为其办事的用心和真心,从感情上拉近距离,从利益格局上缓和、甚至化解完全对立的局面。
3、全过程的参与不仅是工会人文关怀的表现,在贫困家庭和弱势群体的帮扶对象中,尤其需要工会这一组织及时和全过程援之以手,职工合法权益的主张和维护不仅是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工会全过程的介入可以弥补家属(职工)在正当权益的争取过程中不懂为、不能为和利益受损的问题,是对家属(员工)涉及重大利益诉求的回应和行为支持,应该从工会的维权职责和公司利益及生产秩序的维护来看待介入的重要性和其意义。
二、工会为主、行政为辅的形式参与事故处理的效果分析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涉及在岗员工伤亡事故时,多半是以行政为主、工会为辅的方式进行,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工亡范围的认定从原先的在岗扩大至上下班途中及递延顺带接送孩子买菜、参加公司召集的会议等其他活动,企业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如本案例外伤害引发事故应对和处理的问题。
单纯的行政出面易引发家属忽略肇事责任进行赔偿追索,使其对企业过度依赖,转而向高额的索赔谈判“拉锯战”后果发展;置身事外等候事故处理结果、再行人道关怀易于引发家属对企业不满,企业也必将遭人唾骂诟病;还有事故处理过程中,家属围攻企业影响企业生产,企业声誉潜在风险,存在企业在事故处理后被追索赔偿的后果。
选择工会作为其他方引发的事故处理主体,较单纯行政作为主体,处理事故、善后可以规避上述问题,并具有下列优势:
1、事故善后具有涉及面广处理时间长、事情琐碎等特点,企业行政部门因其部门工作属性不可能长时间抽调专人从事这项工作,工会的介入有效地解决了行政“不能”的问题。
2、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法定身份介入易于被家属接受,可以弱化员工(家属)与企业利益对立的格局,有助于问题在协商形式和平和的气氛中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
3、在事故善后处理过程中,工会在协调政府部门、保险单位和涉事企业具有企业行政部门所不具备的公益维权正义合法性,同时还能避免企业“干预行政”、“出于自身利益”遭指责和抵触。
4、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捍卫企业利益是工会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终结点,本案维权实际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工会通过及早介入了解问题、事理分析、诉求回应等方面进行人文关怀,在感情上拉近了距离。从职工(家属)“想不到”“做不来”问题伸以援手、加以解决,通过对事故性质及赔付标准认定、赔偿谈判及保险理赔等关键性和重大利益环节的积极参与和卓有成效的工作,最终得到70余万的事故方赔偿,连同保险理赔所得共90余万元,家属的预期得以实现,工会在维护了职工(家属)合法利益的同时,将企业在本次事故可能需要的付出降至最低(1300元,分别为按规定给付的1000元抚慰金及工会成员多次往返沟通协调的汽油及过桥过路费补贴300元)。
三、几点体会:
1、工会在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维权事务中要有使命感和担当意识。
2、对事件发展的前瞻性研判及过程进行主动有效管控。
3、注重学习及善于沟通协调。
4、尊重法律及对自身行为要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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