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进一步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更好地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服务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快实施资本市场提升工程,推动我省上市公司数量和影响力明显增长,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显著提高,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性明显改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地方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行业龙头带动等作用不断增强,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企业上市质量把关
1.加强优质上市资源储备。紧抓注册制改革机遇,着力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范经营、成长性好、潜力大的企业,建立分层次、分行业、有梯队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重点培育、分类指导、动态调整。加快培育科创型企业,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发展壮大。加快国有资源整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
2.加快企业股改上市孵化。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沪深交易所福建基地、区域性股权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在培育企业上市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专业优势,辅导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一企一策帮助上市后备企业解决股改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引导私募基金规范发展,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依法合规发债融资,加强政银企对接服务,帮助解决融资难题。(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1.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推动落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要依法合规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作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忠实勤勉履职,提升履职能力。完善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财政厅、国资委、金融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提高财务规范水平。督促上市公司稳健经营,不断提高财务规范化水平,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持续加强债务约束和期限管理,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避免盲目扩张,避免资金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督促上市公司诚信经营,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防止出现“破窗效应”,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工信厅、国资委、财政厅、公安厅,省法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标准和要求,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帮助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协同证券交易所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和财务信息的监管工作,对风险类上市公司进行重点监管。发改、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信托等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厅、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国资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1.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发挥龙头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开展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和分拆上市,进一步盘活存量、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带动产业链、供应链发展。支持境内上市公司做优做强主业,发行股份购买境外优质资产,积极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提升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价格、估值、资产评估结果在国有资产交易定价中的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与产业链关联的优质上市公司,向所属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加强对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关事项的关注监督,对不履行、未履行、不完全履行承诺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采取措施,维护并购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引导上市公司明确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兼顾市场状况优化融资安排,通过发行普通股、优先股、长期债券、股债结合产品等进行再融资,积极对接权益类基金,引入长期发展资金,持续做大做强。(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国资委、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科学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更好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上市公司员工积极性。(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着力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1.积极稳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分层次、差异化的股票质押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处置机制,增强各方工作合力,落实场内外一致监管,建立股票质押风险台账,加强信息动态更新、通报与共享。强化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约束机制,引导大股东控制质押比例,严格控制限售股质押。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辖内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处置工作,化解存量、控制增量。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鼓励通过债务置换、债务重组、债转股等方式缓释风险。支持各级纾困基金和纾困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运作。(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强化上市公司内外监督机制,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证监部门要牵头开展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自查自纠专项工作,建立并动态更新问题台账,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通报情况。对已经形成的问题,要督促上市公司限期清偿或化解;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要严厉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对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所在地政府应督促上市公司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公安厅、金融监管局,省法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重点推动风险公司脱困。重点关注经营情况不良、并购标的质量较差、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流动性高度紧张的上市公司,牵头建立并动态更新高风险、次高风险上市公司问题台账,加强信息通报与共享。落实属地责任,逐家研究提出风险处置意见,督促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并购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变现资产、争取金融支持等多种方式予以化解。(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国资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落实好产业、金融、财税等方面政策,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品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协调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自主评估的前提下提供融资支持,依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予保险赔付,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商务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
1.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协作,提高涉刑案件查办速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规则,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责任,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公安厅、司法厅,省法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落实证券民事诉讼等制度。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推广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及时传达通报相关案例,促进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合规披露信息意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司法厅、公安厅,省法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
持续加强退市相关风险的跟踪监测和防范通报,督促有退市风险上市公司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及时通报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提前制定信访维稳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防范相关风险。要一企一策、综合施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司法厅、国资委、金融监管局,省法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七)提高境外上市公司质量
引导经营规范、符合条件的企业合理选择融资功能较强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各地要督促境外上市公司落实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加强自身行为约束,提高防做空能力,配合跨境监管协作检查,维护我省企业良好的海外形象。证监部门要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了解掌握境外上市公司有关情况。各地要落实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加强境外上市公司风险监测预警,及时报告重大风险情况,做好风险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国资委、商务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八)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
1.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向,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上市公司监管的重要目标,加强全程审慎监管,推进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提高上市公司监管有效性;加强与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协作,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协会自律管理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加强上市公司监管提供支持和协助。(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上市公司要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切实提升规范化治理水平,不断提高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质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各尽其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对业绩补偿不到位、资金占用、资产侵占、利益输送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上市公司要依法维权。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国资委、财政厅)
3.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为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服务。相关部门要加强中介机构执业监管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实行分类指导,引导上市公司合理选聘中介机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支持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财政厅、司法厅,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由省金融监管局负责召集的福建省推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凝聚各方合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任务清单,健全配套机制,出台更具力度、更加精准的扶持政策。依托现有的金融监测系统,加快推进上市公司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财政、税务、海关、金融、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司法机关、市县政府等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加强监管执法协作,协同开展上市公司风险处置、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各项工作。
(三)营造良好环境
加大资本市场金融知识、政策措施、改革举措、工作成效、典型案例等正面宣传报道,提升广大领导干部和企业运用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加强监管部门与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在上市公司舆情监测、媒体通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坚决打击针对上市公司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不实报道和虚假新闻,切实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3日